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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轨取证: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71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一)公证书遗嘱,这是指经由公证机关合法确认并见证过的遗嘱。

(二)自立遗嘱,亦称亲笔遗嘱,通常是遗嘱人为自己所订立的文书,其使用频度位居于其他遗嘱形式之上。

(三)委任遗嘱,即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意见,而由他人代为撰稿的遗嘱文件。

(四)录音遗嘱,这是由遗嘱人亲自陈述遗嘱内容,随后由他人操作录制成为遗嘱的形式。在以上列举出来的五种遗嘱类型中,公证书遗嘱无疑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

有依照遗嘱人意愿所作出的遗嘱都必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二、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所明确规定,子女的范畴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备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特指在婚姻关系合法存在期间所育之子女;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之权益;养子女则特指依照法定程序完成领养手续之后的子女;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则特指与继父母达成事实抚养关系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哪些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合法婚姻期间孕育)、非婚生子女(未婚生育)、养子女(依法收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抚养教育或成年后对继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遗嘱由权威机构确认,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述内容,代书遗嘱由他人按遗嘱人意思起草,录音遗嘱则录音遗嘱人口述。五类遗嘱价值依次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但并非所有遗嘱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