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
三、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最高人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二、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关于证据应符合的特性,主要包括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这三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法性这个重要的特性。
它更多地涉及证据的形式层面,主要聚焦在解决证据是否具备资格,即关于其证明力的问题。
其次,让我们来关注证据的真实性。
这是指一份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且客观的,并非由提供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
并且,该证据所阐述的内容还需要能够客观地反映出待验证的事实情况。
最后,关联性是证据应该具备的另一项关键特性。
它要求证据与待验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联系,并具备展示待验证事实本质的能力。
换句话说,每个证据都应当可以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性的事实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关联性也被称为证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